新安热线摘 庭审眼见

 

  时刻:2012年11月8日礼拜四

 

  所在: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11月8日15时许,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讯法庭座无虚席,过道上也挤满了旁听职员。

 

  当天,法院对备受瞩目标17人制售死猪肉案作出一审判断:以出产、贩卖伪劣产物罪判处董某、陈某、姚某3人无期徒刑;以出产、贩卖伪劣产物罪或贩卖伪劣产物罪别离判处张某等10人有期徒刑5年至15年不等;以出产、贩卖伪劣产物罪别离判处车某等4人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3年6个月不等。

 

  病死猪好处链环环相扣

 

  法庭审理查明,2008年年底,被告人董某、陈某合资在嘉兴市南湖区凤桥镇三星村董某家中设立犯科屠宰场。2009年10月,被告人姚某插手该犯科屠宰场成为老板之一。

 

  其间,董某等3人别离纠集被告人夏某等人,为该犯科屠宰场收购死猪以及加工、贩卖死猪肉。个中,,被告人董某首要认真该犯科屠宰场的策划、打点,被告人陈某首要提供车辆供运输死猪及加工好的死猪肉,被告人姚某首要认真向农户收购死猪以及将加工好的死猪肉送给客户等,上述3名被告人参加该犯科屠宰场的利润分派。被告人夏某等则首要认真死猪的屠宰和加工,夏某还认真对该屠宰场收购的死猪举办称重、记账及统计工大家为等,一些被告人以屠宰加工数目为依据获取酬金。

 

  被告人凌某、曹某、车某3人明知该犯科屠宰场加工、贩卖的系死猪肉,仍向该犯科屠宰场购置死猪肉并贩卖给他人食用。3人累计贩卖金额为152万余元。

 

  被告人沈某、马某首要认真运输、装卸死猪以及将加工好的死猪肉送给客户等,沈某还认真记录该屠宰场的支出环境。上述两被告人每月领取牢靠酬金。

 

  法庭认定社会危害性大

 

  据法院认定,2009年1月至2011年11月间,该犯科屠宰场共屠宰死猪7.7万余头,贩卖金额累计达865万余元。

 

  被告人董某、陈某参加出产、贩卖死猪肉总金额高达865万余元。其他被告人涉案金额别离为690万元至53万余元不等。

 

  法院以为,被告人董某等人以营利为目标,或设立犯科屠宰场出产、贩卖死猪肉,或购置死猪后加工并贩卖给他人,或辅佐他人运输死猪肉,均已组成出产、贩卖伪劣产物罪。

 

  被告人张某、褚某以营利为目标,别离收购死猪卖给犯科屠宰场,其举动均已组成贩卖伪劣产物罪。各被告人的举动严峻危害食物安详,社会危害性大,均应予依法惩处,据此作出讯断。

 

  因为被告人浩瀚,且案件中各被告人好处相关交叉,法庭宣读讯断书整整耗费了近半个小时。

(责任编辑:车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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