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新光表示,“我们追求的是一个动态平衡,在信息安全领域没有终极方式。”


  谭晓生是新上任的奇虎360首席隐私官,他认为最近引起大家重视的,侵犯用户隐私权的,不是一些大的互联网公司,而是像银行、房地产这样的公司。所以,到底哪个是老鼠,哪个是苍蝇,要搞清楚。


  “目前咱们还处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比如之前几家互联网公司打架,几部委联合调停,背后其实有很多故事,裁决也不一定是公正的。”谭晓生认为,由于无法可依,在执法的过程中,随意性就很强。这也造成了互联网公司之间相互“泼粪”指责,而严重“泼粪”之后也没有处罚。


  “裸奔时代”的信息保护法律要“速立频修”


  胡钢对有关信息保护的条款做了归纳:“我国现在对个人信息或者隐私保护的条款,散见于各种相关的法律中,没有专门的立法。”


  他强调:“有关互联网的法规,特别是法律要坚持‘速立频修’的原则,就是快速建立频繁修订。”


  《决定》第六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用户办理网站接入,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服务,应当在与用户签定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这句话被公众普遍理解为实名制。胡钢特别提出:“自有了网站的登记制度以来,每份协议都要求用户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所以,我们要警惕有人在未来的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中,把这一条肆意扩大或者歪曲,这是最为重要的,《决定》里并没规定一定要使用身份证。”


  胡钢还注意到了一个问题,就是《决定》几处都提到了“有关主管部门”,比如第五条:“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立法的前提就是要明确,‘有关主管部门’的提法太模糊,是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还是其他,应该明确。”胡钢认为,《决定》的内容更多的带有宣示性,操作性有待在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行业自律规范中加强。如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界定与流程管理、网络实名制的实施步骤与风险防范、“有关主管部门”的主体明确与职权划分等。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被滥发、被泄露,应该得到的赔偿都应当明确。


  不过,万涛也说:“一部法律,还要从产业保护和发展的角度考虑,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我们现在是只有东风,万事不备。”他认为,目前状况下,还是要约束互联网巨头的行为,因为互联网大公司掌握了大量数据,虽然现在有离散风险,但是随着技术的深入,数据分析和挖掘能力的不断壮大,“互联网公司即使现在不是老虎,未来也是老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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