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表示,为尊重原告知情权,该部就所了解的情况向原告进行了解释说明,并依法告知了原告有关信息的查询途径和方式,因此铁道部对原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的回复和驳回行政复议决定书均合法有据。
董正伟认为,该答辩状有三层含义:一、12306网站招标项目的招投标信息公开不属于铁道部职责范围;二、铁道部了解12306网站招投标项目部分情况;三、铁道部已就掌握的少量信息向申请人作了部分告知。
“事后改变行政行为”
董正伟表示,铁道部作出该答辩状的时间为1月28日,法庭转寄该答辩状的时间为2月4日,等他收到时已在春节期间。
对于该答辩状,董正伟认为铁道部涉嫌推卸责任。“铁道部此前信息公开答复函中既没有告知12306网站招标信息公开应当属于哪家机构的责任和义务,也没有不属于铁道部信息公开职责范围的表述。”董正伟认为,铁道部行政诉讼答辩状所述内容与此前信息公开答复函内容不符,超出了第一次答复函范围,属于事后改变行政行为的做法。
董正伟认为,依据《招标投标法》,12306网站项目从建设审批到招标项目审批都应当经过铁道部;铁道部信息技术中心是铁道部直属事业单位,资金来源是铁道部管理经营的国有资产和财政资金,是在铁道部统一组织下,负责12306购票系统的建设和维护,提供网络售票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铁道部需要进行监督管理,而企图以铁道部信息技术中心独立法人负责12306网站招投标为由推卸信息公开义务显然难以成立。
不过,在铁道部作出如上答辩以及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之后,董正伟认为本案结果不容乐观——法院可能会建议其撤回诉讼,也可能判令铁道部重新作出公开答复。“但铁道部就可以重新答复称其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达不到预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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