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热线摘   广州市检察院向媒体通报的案件反映出,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是涉农职务犯罪高发群体。去年,广州全市共查办村支部书记11人、村委会主任8人、经济合作社社长和村财务人员等26人,占查办总人数的48.4%。这些案件高发的原因有很多。首先,村干部往往利用征地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欺上瞒下。而监督机制形同虚设,也给村干部留下可乘之机。村干部权力过于集中,“一把手说了算”的现实也是一大“病根”。


  本报讯(记者林霞虹通讯员韩丹茜)昨日,广州市检察院向媒体通报,去年广州市反贪部门共立案查处“惠民涉农”领域职务犯罪76件96人,而这些案件又主要集中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矿产征用开发领域。检察官发现,部分通过“贿选”当上村官的人,将手中的权力当成捞取更大利益的工具。


  50万元以上案件30件


  据广州市检察院通报,去年广州市反贪部门共立案查处“惠民涉农”领域职务犯罪76件96人。其中,贪污案23件、受贿案34件、行贿案16件、挪用公款案4件。在涉案金额方面,50万元以上的案件就有30件。


  这些案件犯罪领域多集中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矿产征用开发领域。去年,共查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案件16件18人,查办土地矿产征用开发领域案件43件49人,犯罪分子主要是利用协助建设村道、污水处理等农村基础设施,协助政府征地补偿工作或者管理征地补偿款等职务便利收受贿赂,或者贪污、挪用土地征地补偿款等款项。


  虚构劳务费多报旅游费


  去年查办的惠民涉农职务犯罪主要是贪污、受贿、行贿罪三个类型。其中贪污案共23件,占了29.9%,受贿案34件,占44.2%,行贿案16件,占20.8%。


  分析发现,这些案件的作案手法呈现出如下特征:


  “贪污型”主要是在村“两委”、经济合作社和财务人员共同骗取、贪污征地款。比如,黄埔区检察院查办的该区长洲街经济联合社第十一社社长陈某某、会计霍某某、出纳谭某某在协助政府管理征地补偿款过程中,以虚构劳务费和多报旅游费的手段贪污30多万元。


  “贿赂型”则主要是发生在村道、污水处理、农民公寓等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行受贿犯罪行为。如增城市检察院查办的增城市增江街道办事处陆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江某某受贿案,江某某利用协助增江街道办事处发包陆村农村污水处理和管理村道建设工程的职务便利,收受承建商贿赂20多万元。


  “贿选”当上村官受贿捞取钱财


  反贪部门发现,“惠民涉农”职务犯罪案件呈现出群体性犯罪突出的特点。办案人员分析,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国家对涉农资金投入不断加大,涉农贪污贿赂犯罪形式趋向复杂,由过去一人犯罪逐渐向多人的窝案、串案犯罪转变。


  比如,萝岗区检察院查办的该区联合街黄陂村魏某某、朱某某等贪污案,村长、书记、财务等两委全体干部共8人,共同谋划贪污该征地补偿款80万元。


  在所有查办的“惠民涉农”职务犯罪案件中,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占查办总人数的48.4%。检察官分析,作为农村实际意义上的最高领导者,村支书和村委会主任掌握着农村集体组织的人、财、物,尤其是部分通过贿选上来的村官,手中的权力是他们收回“投资”、捞取更大利益的重要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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