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5日,重庆,庭审结束,张贵英的辩护律师接受媒体采访。

1月15日,重庆,庭审结束,张贵英的辩护律师接受媒体采访。


  新安热线摘 “周克华也已伏法,只有张贵英一人了,必须要见一见,讨个说法。”1月15日下午,王虹(音)带着背篓里的婴儿,试图进入重庆市沙坪坝区法院刑事庭。法警拦住了她。法庭里的身着黑色棉衣,牛仔裤,长发齐肩的张贵英背对听众。


  约14时40分,她走入被告席,白皙的脸淡无表情。整个下午,张都言语低沉,听众觉得她答问简练。只有几次,面对不断重述的“周克华”案情,张贵英到了情绪边缘。她问,现在是审我,为什么总提到他?事实上,那个“周克华”是谁?做过什么?仍然与张贵英的命运紧密联系。


  自2012年4月结识周克华,张走入她不曾设想的一条路。在笔录材料中,张曾向讯问人员承认自己有罪。在庭审后段,张辩解这些口供。她强调自己与周克华“没有感情”,“就是金钱交易”,并且不知道曾收下的6万元的来源,也没有真的认为能拿到周曾承诺的40万元。


  针对检方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窝藏罪起诉,两位辩护律师姚飞和李永超自称系义务为张进行无罪辩护。他们试图要求控方先证明:810枪击案是不是周干的?被击毙的是否是周?拿给张6万块钱的人,是不是就是被击毙的人?


  审理近5个小时后结束,法官并未当庭宣判。结局对张似乎并不利。据辩护律师转述,检察官向法院提出,对张处以有期徒刑4-7年,并附带经济处罚。这高于两项指控在刑法中规定的最低刑期。姚飞对本报记者说,张贵英是否有罪,应该以事实,而不是她的口供为依据。


  争论“窝藏”和“犯罪所得”


  一共3页的起诉书中,针对张贵英涉嫌的两项犯罪,检方一一陈列事实。在庭审前,检方向媒体透露了部分笔录证据。主要包括,张承认曾受周所托为其购买一支口红;曾在枪击案后收下周给的6万元钱,分多次存入银行;也承认在宜宾曾见周持枪。辩护律师也有针对地向媒体指出,这些文字没有准确描述张贵英的主观想法。


  2012年4月,张贵英在宜宾和周克华相识后将其带至自己家中同居。检方材料显示,周克华最初称,自己名叫“刘东”,是一位海归;其间,周翻出通缉“曾开贵”的信息给张看,“曾开贵就是我。”当时20岁,出身贫穷农家的张贵英“不信”,周提出会给张50万元,张决定与之共赴重庆。


  周克华向张还展示过一支枪——王虹的丈夫2012年8月10日上午从中国银行上桥支行取款出门后,周克华拔枪射击,两名遇害者倒地后,周带走7万块钱。中午,在沙坪坝区陈家湾一家7天酒店,周将其中6万元交给张贵英,叮嘱她分多次存入银行——因此,检方认为张贵英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检察官强调,在2012年8月10日至8月13日期间,张贵英多次用不同电话号码与周克华通话或短信往来,将自己了解的警方侦查和追捕情况告诉周克华,并向周克华提供化装用的口红——据此项和其他与周同居等行为,检方指控张涉嫌窝藏罪。


  辩方认为,如果所谓“窝藏”是指周在宜宾期间,张明知周持枪,还为他提供住宿。“现在公职人员配枪的也经常到某些场所去玩,怎么就辨认对方一定是坏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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