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高新公安分局警务综合室工作人员接过材料,让我们回去等消息,但是后来就再也没了音讯。”吴竹说。
昨日,记者跟随其中一名租赁公司负责人再次来到高新公安分局警务综合室询问情况。
一名民警解释,他们已经将这个情况上报洛阳市公安局,“上面正在商量是否立案,由哪个单位来办理”等问题。之后,该民警又留下了一份报案材料,并再次让回去等消息。
之后,该民警又证实,庞宏力系该局民警,已经于前段时间辞职,具体辞职原因,“肯定是因为这事,但是也不光是租车这事”。
说法
其单位应承担必要责任
针对此事,河南省法学会理事、河南鼎大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陈占军认为,民警庞宏力的犯罪手段是利用其所具备的、具有特殊公信力的证件,取得了有关当事人的信任,又利用公安机关办公地点所特有的社会公信力,利用社会公众对人民警察、人民公安机关的信任,骗取了有关公民及单位的信任,做出了相应的行为,为相关人员和单位造成了损失。
“这个事情从法律意义上讲,属于刑事犯罪,已经涉嫌招摇撞骗(或诈骗),这个责任严格意义上,应由其个人承担。”陈占军说,庞宏力所在的工作单位,则对民警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庞宏力的行为其单位也应承担必要的责任,因为“毕竟其对工作人员管理不力,用人不察,绝不能一辞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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