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热线摘   台湾中华两岸婚姻协调促进会今天表示,台湾立法机构应尽速通过“两岸人民关系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大陆配偶取得身份证年限从6年改4年。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按现行条例规定,大陆配偶依规定许可在台湾依亲居留满4年,且每年在台合法居留超过183天,可申请长期居留。长期居留者居留连续2年且每年居住超过183天,可申请定居,取得身份证。


  中华两岸婚姻协调促进会各地分会成员上午聚集立法机构陈情,会长钟锦明表示,大陆配偶取得身份证年限比其他外籍配偶多2年,制度不公平且歧视,希望听见陆配声音,尽快将取得身份证年限从6年修改为4年。


  与会的大陆配偶代表也说,不应该用政治角度看待陆配,陆配生活在台湾,对台湾也有很多贡献,应尽快给她们公平待遇。


  除关注陆配权益,记者会也替陆生发声,盼陆生尽快纳入台湾全民健康保险。


  有关陆配身份证取得年限修法,台湾大陆事务主管部门及部分国民党“立委“、亲民党团都有提出修法,其中台湾行政机构版本将长期居留条件改为连续居住3年,且每年住183天以上,而长期居留一年且居住满335天以上,或住满2年且每年住270日以上,或住满5年且每年住183天以上者,可申请定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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