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近5年查办渎职犯罪2108人
 


  新安热线摘  前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正式发布。“渎职致1人死亡即可定罪;渎职侵权犯罪并构成受贿罪的,数罪并罚;‘集体研究’渎职,责任应追刑责……”就此话题,南方日报记者昨日专访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相关部门负责人。据其透露,正如最高法相关负责人所言,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渎职侵权犯罪的轻型化现象明显。此司法解释出台后便已立即执行,将有助于改变这一现象。


  近5年查办渎职犯罪2108人


  据统计,2008年1月至2012年9月,全省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共受理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线索4671件,立案1851件2108人,与前5年相比,件数上升43.2%,人数上升47.2%。据悉,反渎局5年来办案规模逐年扩大,2008年至2011年每年分别立查315人、314人、401人、432人,今年1至9月立查646人。其中,重大案件312件、特大案件286件,重特大案件占立案总数的32.3%,与前五年相比上升29.4%;县处级以上干部犯罪要案117人(含地厅级3人)。通过办案,为国家和公民挽回经济损失12.35亿元。


  在今年广东开展的“三打”专项行动中,反渎机关重点查办为欺行霸市、制假售假违法犯罪活动充当“保护伞”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以及在“三打两建”行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等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今年1至9月,共立案侦查“三打”专项行动案件398件460人,打掉“保护伞”215个,共367人。


  此前渎职致死案刑罚难


  “司法解释出台,将大大推进反渎职侵权犯罪的工作。”该负责人说。据其介绍,此前200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曾颁布实施《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其中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造成死亡1人以上的,需以立案”。“但是,立案只是表示要对符合此项规定的行为启动调查程序,并不意味着此行为将会受到刑罚,而此次司法解释的出台,直接明确规定此种行为即要受到刑事处罚,其打击力度必将增强。”


  他告诉记者,以往,渎职侵权犯罪轻型化的现象比较多。一些领导干部不把渎职当违法,不把渎职当犯罪,认为只要不谋私利,就不应以犯罪论处,甚至为嫌疑人公开说情、偏袒庇护。有些部门和单位对涉嫌渎职侵权犯罪的案件不移送检察机关,往往以党纪政纪代替刑事处罚。


  “广东某市一年曾共立案13宗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但在各种压力下,10宗案件没有起诉,另外3宗已经到了公诉阶段,但最终还是没被起诉,这就是最典型的轻型化现象,”他说,“渎职侵权犯罪给国家和社会造成的危害往往比贪污腐败更严重。”据统计,2005年至2010年,广东全省查处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造成的个案损失是贪污犯罪的17倍。


  渎职加受贿不能仅判受贿


  “此次司法解释的一个亮点,是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他说,虽然以往两项罪责都需立案调查,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是“查清受贿罪就算了,而忽视了渎职侵权犯罪。”当然,这也和渎职侵权案件的侦破难有关。“发现难、取证难、处理难、阻力大严重制约和影响反渎工作健康发展,影响案件的依法及时有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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