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女士认为丈夫应当负刑事责任,警方为何迟迟不立案调查?对此,翻身派出所杨副所长介绍说,2012年12月21日晚,当时唯一在场第三者——两人的女儿进房报警,没有看到全过程,而且夫妻二人录口供时各执一词,丈夫说是妻子拿菜刀砍他时自己摔跤导致的,“郑女士在事发当晚也未向警察说明自己臀部受伤,是后来才做的伤情鉴定,所以目前证据不足、事实不清,难以立案。但有一点可以确定的是,这个家庭存在家庭暴力。”
律师:
家暴致轻伤要担刑责
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黄远伸认为,当受害人因家庭暴力导致伤害、经鉴定达到轻伤标准时,打人者就触犯了刑法的规定,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要承担刑事责任。受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可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的家庭暴力案件,人民检察院应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并进一步作出决定。
“即使没有导致受害人轻伤的伤害,家庭暴力实施者也有可能涉嫌犯罪。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了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有病不给治疗、凌辱人格等手段,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黄远伸说,只有在公安、检察院、法院的积极介入下,家庭暴力才不再是清官难断的“家务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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