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热线摘 记者7日从广东清远阳山法院获悉,广东清远连州某镇委书记黄某红在发包工程中收受承包商“好处费”74万元获刑5年半,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万元,没收赃款人民币74万元,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认为,2009年6月,广东清连高速公路主体工程竣工,但在连州市各标段还有一些小工程未完成。连州市某镇政府受委托,获得了管辖区域内工程的发包权,而时任该镇党委书记的黄某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规避公开招标,将清连高速高速公路辖区路段工程发包给了熟人成某忠,并在工程款划拨方面予以关照,事后收受成某忠给予的“关照费”人民币5万元。
2010年9月至2012年春节前,黄某红在负责该镇补充耕地项目开发过程中,又帮助熟人成某坚取得了补充耕地项目开发项目工程,先后四次收受成某坚的“帮助费”人民币共计69万元。
案发后,黄某红主动到连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交代有关问题,向检察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收受贿赂的犯罪事实,并退清全部赃款。
阳山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红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黄某红在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且已退清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依法可给予减轻处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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