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城市公益性公墓全部实行节地生态安葬

  ◎新建或改建农村公益性公墓节地生态安葬率应不低于50%

  8月17日,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省民政、发改、财政、国土、环保等9部门近日联合印发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实施意见,对葬式葬法改革、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建设等作出一系列部署。到“十三五”末,城乡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覆盖所有县(市、区)和乡镇;节地生态安葬均纳入奖补范围,全省节地生态安葬比例达到50%,乱埋乱葬、骨灰装棺再葬、墓位面积超标等问题得到有效治理。

  作为我省在殡葬领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首个专门性文件,实施意见要求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工作机制。推行葬式葬法改革,在火葬区,积极推行不占或少占土地的生态化骨灰安葬方式。安葬骨灰的单人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5平方米,双人合葬墓、家庭成员合葬墓等葬式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8平方米,采用立式碑的,墓碑高不得超过0.6米。在土葬改革区,倡导遗体深埋、不留坟头或以树代碑。

  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建设方面,实施意见明确将公益性公墓建设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由同级财政保障建设资金,完成各市、县至少建设1座城市公益性公墓,每个乡镇至少建设1座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目标。自今年起,经营性公墓申请新建或扩建,节地生态安葬区域的配建比例应不低于40%;新建城市公益性公墓全部实行节地生态安葬,新建或改建农村公益性公墓节地生态安葬率应不低于50%。

  提升节地生态安葬服务水平,是殡葬改革的重要内容。实施意见要求严格落实安葬服务标准,创新服务模式,优化服务流程,积极提供网上预约、服务热线、咨询窗口等便捷方式。加强安葬后续日常管理,推进墓穴循环使用。各级民政部门下属公墓单位发挥示范作用,带头提供充足、优质的节地生态安葬公共服务产品。合肥、芜湖、铜陵等开展江葬的地市为不保留骨灰的逝者建立统一的纪念设施。

来源:中安在线-安徽日报  作者:汪国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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