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时,安徽省相关部门将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根据《安徽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即日起,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都要接受核对,包括家庭收入、家庭成员的动产、不动产等。

  申请社会救助需核对经济状况

  从现在开始,我省行政区域内政府相关部门在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等专项社会救助时,要对所涉及的申请社会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

  接受核实的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为核对对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无固定工资收入来源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核对机构要运用计算机网络技术构建核对信息系统,对于尚不具备在线实时比对条件的部门(机构),可以通过人工接收和发送、导入和导出,定期交换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数据,或者由核对机构将核对对象信息提交相关部门(机构),由相关部门(机构)在约定时间内反馈比对结果。

  现金和不动产均属核对范围

  《办法(试行)》明确,核对的内容包括核对对象的家庭人口及户籍情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其他依法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需要核对的内容。

  其中,家庭收入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家庭财产则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房屋、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权、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及其他财产等。

  据悉,根据社会救助项目需要,依据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委托及申请人授权,核对机构可对个人及家庭的支出情况进行核对。

  政府部门要对信息共享并协作

  根据《办法(试行)》,政府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和社会救助项目具体规定,依法及时提供申请或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人口状况、可支配收入、财产、支出等相关信息,建立部门间多层次信息共享和查询协作机制。

  公安部门提供车辆基本信息,户籍人口登记、注销等基本信息核查;民政部门提供获得有关社会救助、婚姻登记、殡葬及其他可利用的基本信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就业失业登记、就业救助、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信息;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供房屋产权交易、保障性住房救助等信息;财政部门提供相关财政补助政策等信息,相关部门(机构)提供代发工资、各种补助及补贴等信息;教育部门提供教育救助相关信息。

  此外,工商部门要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信息;公积金管理部门提供住房公积金缴纳和使用信息;国土资源部门提供不动产登记及有关信息等。 

来源:中安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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