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热线摘  日前,有市民反映蚌埠市蚌山区检察院可能存在公车私用现象,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昨日下午做出公开回复,对蚌山区检察院负责人违反公车管理规定的行为给予了通报处理。


  前日,有市民反映,在蚌埠市第二实验小学门口,曾看到一牌号为皖C-GC009的黑色车在接送小孩。市民质疑,蚌山区检察院检察长吴某某存在公车私用行为。接到反映后,蚌埠市人民检察院组成调查组进行了认真调查、核实。经查:市民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皖C-GC009黑色车确系蚌山区检察院车辆,蚌山区检察院检察长吴某某违反了公车管理使用有关规定,为此,蚌埠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由责任人吴某某写出深刻书面检查,在全市检察系统内予以通报批评;缴付车辆燃油使用费共计人民币3000元整;同时在全市检察系统内进行一次全面教育整顿,加强公车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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