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热线摘  离婚时拒养婚生女,没想到再婚不生育,5年后男子黄某诉至法院,请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近日,界首法院民一庭审理了这起变更抚养权纠纷案,依法驳回了黄某的诉讼请求。


  2002年3月,家住界首市沙北某村的原告黄某,与被告陆某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同年12月两人登记结婚,2004年他们的婚生女出生。此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形同陌路。2008年,两人对簿公堂诉求离婚。庭审中,原告黄某同意离婚,但不愿意抚养婚生女。经主审法官调解,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由女方陆某抚养并教育,黄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20元,可每周探望女儿一次。


  离婚后,黄某只支付了4个月的抚养费。期间,陆某与女儿相依为命,拼命工作挣钱抚养孩子,并且一直配合黄某探望婚生女。


  2009年,黄某再婚,但因病不能再生育。黄某诉至法院,请求变更婚生女的抚养权。


  法院认为,原、被告协议离婚时已就孩子的抚养权、抚养费承担及探视权进行了明确约定。离婚后,陆某及其父母一直用心照顾孩子的生活、学习,对孩子充分尽到了抚养义务;陆某工作、居住在城区,有一定的收入来源,而且遵照协议约定配合原告探视孩子。而原告黄某只支付了4个月的抚养费,且目前无固定工作,租房,无条件抚养孩子。因此,法院认为原告提出变更孩子的抚养权理由不足,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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