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热线摘  日前,芜湖县某局工作人员杨某,因醉酒驾驶电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被请进交警队。杨某事后很后悔:“想不到自已在机关工作30余年仍是法盲。”


  日前下午,杨某驾驶电动车与大客车刮擦,大客车驾驶员陈某提出给杨某200元,杨某不同意,要求陈某帮助其维修。正在他们协商之间,到现场的民警发现杨某有酒驾嫌疑,随后的测试结果也显示杨某属于醉酒驾驶。


  杨某拿到血液报告单时竟然喊冤:“电动车不是机动车。”民警耐心向他解释:“根据有关规定,电动车、助力车最高车速不大于20公里/每小时、整车质量不大于40公斤、30min的脚踏行驶距离应不小于7km,以上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才属于非机动车。”根据以上规定,超标电动车不但属于机动车,而且驾驶员必须持有二轮摩托车驾驶证方可上路行驶。杨某驾驶的电动车属于机动车,不但涉嫌醉酒驾驶还是无证驾驶,等待他的将是6个月以下拘役。

【重要声明】:新安热线刊载此文仅为提供更多信息方便网民阅读目的,并不代表新安热线同意文章的说法或描述,也不构成任何建议,对本文有任何异议,请联系我们。

  • 安徽
  • 合肥
  • 国内
  • 国际
  • 体育
  • 军事
  • 科技
  • 娱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