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热线摘 4月1日,迎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一审依法判决,被告刘华向母亲秦女士给付拆迁补偿款10万余元及相应利息损失。
原、被告系母子关系,2010年,原告秦女士所居房屋列入征迁安置范围,秦女士的户口登记在以儿子刘华为户主的户口簿上,拆迁协议也由政府与刘华签订,补偿金额计100万余元,其中包含秦女士所得补偿款10万余元。2010年9月7日,刘华将拆迁工作组人员领至母亲的居住地,刘华、刘母及多名拆迁工作人员共同在场,由律师代笔书写一份委托书,载明刘母委托刘华代为领取拆迁补偿款10万余元,刘母在委托书签名摁印。当地政府将委托书留档后,将100万余元的拆迁补偿款项汇入刘华的银行账户。事后,秦女士要求刘华返还该10万余元补偿款时遭拒绝;经村乡两级多次协调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活动应当诚实守信,经政府确认,拆迁补偿款项中的10万余元归秦女士所有,秦女士委托刘华领取相应款项后,刘华应在合理期限内将拆迁款交付原告,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刘华不服一审判决,目前已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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