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热线摘 近日,经相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今年24岁的张某出生于肥东县,居住于相山区翡翠岛小区对面的出租房。2012年9月初,张某通过互联网QQ聊天结识了女子任某,双方成了朋友。2012年9月12日上午七八点左右,两人按照约定在相山区五马路的万福家园见面,并到万福园旁边的一家宾馆用张某的身份证开了一间房。在房间内,被告人张某想和任某发生性关系,任某不愿背叛自己的老公并谎称来了例假,拒绝了张某。之后,两人聊天,张某谎称想要留念,用手机拍下了与任某的亲昵照片。当日下午4点左右,二人退房离开。当晚,张某与任某通过QQ聊天时,张某要求任某与丈夫离婚,任某未答应。
随后,张某又要求任某借15000元用于买车,否则就将二人的亲昵艳照传到网上。任某很害怕,就将此事告诉了丈夫,其丈夫立即报警,并且协同警方在相山区一网络会所将被告人张某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公布被害人隐私为要挟,向被害人强行索要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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