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热线摘 一起交通事故致孕妇受伤,早产生下的婴儿仅存活了10 分钟。诉讼过程中,原告与被告激辩的焦点在于婴儿仅存活10 分钟,新生儿亲属能否主张死亡赔偿金?记者昨日获悉,宿松县法院审结该案时认定:能!
去年8 月7 日10 时,宿松县居民高某驾驶一辆没有买保险的二轮摩托车,带着妻子周某行驶在路上,在超越前方丁某驾驶的电动车时,由于措施不当与电动车发生刮擦,又与相向驶来的货车(驾驶员朱某)发生碰撞。事故致高某、丁某、周某三人不同程度受伤。怀孕33 周的周某受伤后,被立即送往宿松县人民医院治疗。经剖腹产分娩出的早产男婴经抢救10 分钟后不幸死亡。事故发生后,宿松县交警部门认定,高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朱某和丁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诉讼过程中,双方为应否计算新生儿的死亡赔偿金产生争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因本起交通事故早产,且婴儿出生时系活体,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一出生便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而高某和周某作为婴儿的法定监护人为婴儿死亡主张死亡赔偿金,依法应予支持。
除此之外,由于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欠缺,对刚出生不久即死亡与成年劳动力死亡在死亡赔偿金上未作出区分,为本案婴儿计算高额死亡赔偿金确实存在不合理之处。法院遂以婴儿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均未确定为由,判决按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其死亡赔偿金,在精神抚慰金赔偿上酌情予以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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