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热线摘 债务应当清偿,可有些人为达到赖账目的,可谓是想方设法,有的还玩起了失踪游戏。3月8日,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定作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材料款42009.20元。
据了解,原告为铜陵某建材公司,主要经营建筑材料加工与销售业务。被告吕某因厂房建设需要,向该建材公司定购建筑材料,双方分别于2010年9月4日、 9月8日签订《加工承揽合同》两份,总价款为54009.20元。合同签订后,建材公司分别于2010年9月8日、9月14日将合同约定的建筑材料交付吕某,但吕某未即时付款。对于拖欠的材料款,吕某向建材公司出具了欠条。欠条出具后,吕某仅支付材料款12000元,至今尚欠材料款42009.20元。经建材公司多次催要,吕某总以各种理由推脱,后竟失踪。无奈之下,该建筑公司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狮子山区人民法院多次电话通知被告签收应诉材料,但被告总以种种理由推脱不愿到庭。后法院向其住所地送达应诉材料时了解到,被告早已不在铜陵居住,且至今下落不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将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公告送达给被告,并按照预定时间依法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两份《加工承揽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依约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按合同约定将建筑材料交付被告后,被告未能依约付清材料款,显系违约,依法应继续履行付款义务,法院依据《合同法》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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