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热线摘   记者3月7日从省民政厅获悉,我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试行办法日前出台。 “因各种临时性、突发性事件及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将可获得政府给予的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 ”省民政厅有关负责人表示。


  临时救助对象主要是指由于家庭成员因病、就学或遭遇突发事件等造成基本生活水平暂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困难家庭,以及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需要给予临时救助的困难家庭。在居住地连续居住、就业一年以上,且符合居住地政府规定条件的外来务工者等家庭,可在居住地申请临时救助。各地临时救助标准由市、县(市、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指数适时调整。每户救助金额原则上为当地月低保标准的2倍至6倍。


  办法明确,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直接向乡镇政府(街道办)提出申请,或委托村(居)委代理提交申请,经乡镇政府(街道办)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后,享受临时救助。同一申请人、同一事由的,一年内原则上只救助一次。特殊情况经县级民政部门认定,一年内最多给予两次救助,且第二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首次。各地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做到救助对象、救助标准、办理程序“三公开”,申请原因、核查情况、审批结果、救助金额“四公布”。对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的,民政部门应悉数追回,且两年内不予受理其城乡低保、城乡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申请,已享受城乡低保的予以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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