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热线摘   2001年,舒某将一套花7.8万元购买的商品房以6.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曹某,两人共同签署了一张收条,写明“今收到曹某购房款6.5万元整,已一次性付清。”


  舒某收取房款后将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交给了曹某并搬出该房,曹某家人一直居住至今。到现在11年过去了,曹某因为没有房屋所有权人舒某的协助,一直无法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遂诉至泾县法院,要求舒某协助办证。


  诉讼过程中,舒某提出反诉。舒某认为双方至今未就房屋总价款达成一致,双方也没有签订正式书面合同,故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不成立,曹某要求舒某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没有法律依据。舒某说,当时买房时就花了7.8万元,而曹某购房只付了6.5万元,价款明显低于该房屋的市场价格。当时双方谈的房子卖价为18万元,所以曹某支付的只是部分价款,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应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曹某与舒某之间的房屋买卖虽然没有订立完备格式的房屋买卖合同,但舒某和曹某共同签名的收条明确了双方的房屋买卖行为,舒某实际收取了6.5万元的房款,同时将房屋所有权证书交与曹某,房屋也由其交给曹某夫妇居住多年。买方支付购房款,卖方交付房屋,表明当事人之间已经完成了要约、承诺的合同程序,所以双方的买卖关系成立。双方交易的具体价款明确,舒某没有证据证明交易双方对房屋约定了其他价格,故双方交易的价格虽低于房屋的原始购买价格,但这是舒某对其财产的自由处分行为,并无不当。被告舒某已将房屋交付原告使用,其有义务积极协助原告办理房地产权的过户变更手续。泾县法院判决被告舒某积极协助原告办理房地产权的过户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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