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热线摘 2年前,戴先富因不满工伤认定,将黄山市黄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告上法庭,该案在2010年10月于黄山区法院审理终结。然而,早该下达的判决书,直到2012年11月19日戴先富才拿到手。戴先富纳闷,官司法院调解多次,却迟迟拿不到判决书,若不是被告上门告知,他仍不知道判决结果。
不服工伤认定起诉劳动部门
戴先富在黄山市汤口附近经营一家名为“黄山一楼”的酒店,2009年6月20日,该酒店厨师小邓下班回宿舍时,在公路上被摩托车撞伤。事后黄山市黄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小邓的情况属于工伤。对此戴先富不服,认为小邓并非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不该按工伤认定。2010年7月20日,戴先富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告上法庭,同年10月13日,黄山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戴先富说,这个案子在开庭后就“停滞”了。 “我等了2年都没有结果。 ”他告诉记者,如果这个官司没有达到自己的预期,肯定会上诉,但咨询过多位律师,对方均称,上诉只有等到法院下达判决书后。
两年后收到“迟到”判决书
怎么证明判决书是2年后才给戴先富的呢?戴先富拿出一份黄山区人民法院送达回证,上面标注着收到日期“2012年11月19日”。
“这个回证是我拿到判决书当天签名的,判决书上有写时间。 ”他提供的判决书上显示,案子在2010年10月13日已经审理终结,也就是说,这份判决书“迟到”了25个月。
戴先富说,今年10月份,一名黄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到他店里提醒,称法院认定了劳动局的工伤认定,让戴先富做好准备。他才意识到,案子早有结果,于是赶紧到黄山区法院索要行政判决书。
“迟到”正义不利于矛盾解决
安徽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吕斌介绍,法院判决书送达方式包括公告送达和邮递送达,这起案件中,法院曾多次协调戴先富案件,不存在送达渠道上的障碍。 “迟到”的判决书,折射出法院程序上的问题。
他认为,判决书下达时间过长,一方面侵害当事人上诉权利,另一方面也容易造成人民法院借制度漏洞拖延诉讼周期,不利于诉讼监督。
“法院审理代表法律上的正义,但迟来的正义,又有多大意义?”吕斌表示,行政诉讼中,被告可能是政府部门,面临这种局面,有些法院往往采取“打太极”的方式,谁也不得罪,实际上不利于矛盾的解决。
法院:审理期限确实拖太长
一份判决书,为何迟到2年?就此记者采访了黄山区法院审理此案的审判长李林。他坦言,法院在审理时限上拖得过长,今后将吸取教训。
记者:2010年的案子,为什么拖了2年才把判决书送达原告?
李林:戴先富起初跟小邓就赔偿问题已经协调好了,后期出了状况,他觉得对方要价太高。法院认为这件事有调解的余地,一直在调解,所以耽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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