扰乱视听
案发当日,为了造成妻子自杀或离家出走的假象,拖延案发时间,闫某多次用妻子的手机给其弟媳、妻子的三姐发短信。之后闫某将该手机扔进鱼塘中。
余某家人得知余某失踪后,便前往其所住小区查看监控。害怕运尸体的监控被发现,闫某编造理由安排其弟删除其所在小区,案犯当日和部分时段的监控录像,企图混淆 视听。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闫某因离婚之事与被害人余某发生争吵,持砖击打余某头部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闫某将余某杀死后,予以分尸、煮尸、抛尸,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给社会造成了重大不良影响,应依法予以严惩。被告人闫某犯故意杀人罪,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闫某当庭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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