迷上法轮功后,王某一家渐渐和亲戚朋友、周围邻居疏远,“我一说法轮功,他们就说是邪教,我觉得没有共同语言,就不再和他们来往,也不让孩子跟别的孩子玩,”王某说。自从带着三个孩子练上法轮功后,他们不准孩子参加少先队、不让戴红领巾,孩子慢慢开始封闭自己,不再和其他同学交流。王某甚至怂恿孩子向同学传播法轮功。“现在想想都觉得后怕,如果没有各级政府领导的及时挽救和帮助,总有一天发生在其他法轮功人员身上的悲剧也会发生在我们家身上。”其妻发出了由衷的感慨。

  蚌埠市委防范处理邪教办专职副主任王善国告诉记者,“法轮功”练习者多为赋闲在家的妇女、老人,受传统迷信影响外加精神空虚,接触“法轮功”后容易痴迷。“‘法轮功’不允许信徒拥有社会、法律、国家观念,加上常年躲在阴暗角落,‘法轮功’人员往往过着非正常的生活,极易造成家庭矛盾。很多练习者都因为迷信‘法轮功’有病不治的‘消业说’,生病期间拒医拒药,甚至断送了宝贵的生命。”

  以案释法:只要参与邪教活动,无论情节轻重都将受到法律制裁

  据蚌埠公安机关介绍,目前本案还没进入到公诉阶段,警方将进一步深挖反动宣传品的来源及其它线索。

  那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参与邪教活动将受到怎样的处罚呢?记者从淮上区法院副院长蔡元利处了解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同时,为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进行犯罪活动的组织、策划、指挥者和屡教不改的积极参加者,追究刑事责任;对有自首、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受蒙蔽、胁迫参加邪教组织并已退出和不再参加邪教组织活动的人员,不作为犯罪处理。

  “2015年8月29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三百条又作了修改补充,其中一个重要变化就是提高了最高刑,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实施犯罪的最高刑,由十五年有期徒刑提高到无期徒刑,从事邪教活动情节特别严重的,很有可能在监狱里度过余生。同时,增加了情节较轻的处罚规定,降低了入刑门槛,弥补了依法处理情节较轻邪教活动的法律空白。”蔡元利介绍,过去,一些法轮功分子心存侥幸,故意钻法律空子,逃避法律制裁,《刑法修正案(九)》通过后,只要参与邪教活动,无论情节轻重,都将受到法律制裁,让普通邪教分子也能受到应有的惩处。(记者 彭旖旎)

来源:中安在线  作者:彭旖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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