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热线摘 据解放军报报道:最高人民检察院、总政治部日前修订颁发《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对2002年总政治部发布的《关于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进行修订,进一步对《刑法》第十章规定的31种军人违反职责犯罪行为进行阐释和细化,明确案件立案标准。
《规定》重点对原《规定》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与军队建设形势任务不适应、立案标准不够具体细化以及文字表述不够严谨规范等内容,进行修改完善,较大的修改共120余处。
修订后的《规定》共40条,对31种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作出具体规定,调整了其中14种案件39项涉嫌犯罪情形的立案起点,同时对适用范围和“战时”“违反职责”“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等名词的定义和其他事项作出明确界定,使《规定》更具规范性、权威性和操作性。
据悉,《规定》自2013年3月28日起施行。
《规定》摘录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造成首长、上级决策失误的;
造成作战任务不能完成或者迟缓完成的;
造成我方人员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二人以上,或者轻伤三人以上的;
因反对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而出逃的;
掌握、携带军事秘密出境后滞留不归的;
申请政治避难的;
公开发表叛国言论的;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价值三十万元以上的;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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