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奥本海国际法》第五章“国家领土”中关于领土取得的定义,“占有和行政管理是使占领有效的两个条件”。但在18世纪以前,“这两个条件并不被认为是用占领方法取得领土所必要的。虽然在大发现时代,各国也并不主张发现一块过去无人知悉的土地就等于发现者从事探险时所服务的国家已经用占领方法取得了该土地,但是占有常常只具有象征性行为的性质”。
以上这一国际法原则(即“先占”原则),颇适合明、清册封使对钓鱼岛列屿的主权宣示以及对中国与琉球疆界划分的说明。例如,明朝册封使郭汝霖在1561年写的《使琉球录》指出:“五月二十九日,至梅花开洋……过东湧、小琉球。三十日,过黄茅。闰五月初一日,过钓鱼屿。初三日,至赤屿焉。赤屿者,界琉球地方山也。”在这里,郭汝霖明确宣示钓鱼屿、赤屿(即今称赤尾屿)属中国领地的同时,还指出赤屿是中国和琉球的地方分界。又如:清朝册封使徐葆光在1719年出使琉球时写的《中山传信录》,也作了同样的宣示和说明:“由闽安镇出五虎门,东沙外开洋……取鸡笼头……花瓶山、彭家山;用乙卯针并单卯针十更,取钓鱼台;用单卯针四更,取黄尾屿;用甲寅针十更,取赤尾屿;用乙卯针六更,取姑米山(琉球西南方界山镇山) 。”这里说的“姑米山”即今日“久米岛”,徐葆光强调该山是琉球西南方的边界。综合明、清两位册封使的宣示和说明,使我们清楚地了解到,中国和琉球的分界,从中国方面看是赤屿(赤尾屿),从琉球方面看是姑米山(久米岛)。
按照以上《奥本海国际法》有关领土取得的定义,中国对钓鱼岛列屿领土权的取得,完全适合国际法中的“先占”原则,这一原则也可以说是中国拥有钓鱼岛列屿领土权的法源。而日本声称拥有钓鱼岛列屿,却没有任何正当性的法源。至于日本凭借战争和武力从中国攫取的所有领土权利,也早就由二战时期的《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加以剥夺。日方提出的那些所谓“证据”,根本无法撼动中国拥有钓鱼岛列屿主权的事实和法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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