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热线摘   李宇春网络被死亡案,今天上午在东城法院开庭审理。被告邹某是贵州某医学院的大学生,今天他和原告李宇春都未出现在法庭,分别委托了律师出庭。邹某的代理人在法庭上否认了侵权事实,称发帖人“不爱我的走”并非邹某本人,邹某本人只转发过一条辟谣的消息。


  原告李宇春诉称,2012年3月18日,邹某使用百度贴吧的ID名“不爱我的走”,在百度“贴吧”里恶意用Photoshop软件将“2010 年超级女声成都赛区超女王贝整容手术失败死亡”的新闻更换时间和人名,发布了名为“李宇春死因:手术出现麻醉意外抢救无效心衰死亡”的帖子。此后,该帖在微博与各大网站上以极快的速度传播,影响极大。


  李宇春认为,邹某利用微博和互联网凭空捏造、传播身为公众人物的原告整容致死的虚假信息,对其名誉及其家人的情感造成了严重伤害,要求判令邹某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等。


  邹某是2011年9月就读于某医学院的大学生,今天他委托了贵州一名律师出庭。“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侵害人就是被告邹某本人,”邹某的律师王某称,本案的关键是发帖人“不爱我的走”是否就是邹某本人,网络是虚拟的,现实地址只能通过IP地址反映,但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确定“不爱我的走”的使用终端和邹某的终端一致。


  法官在法庭上说,针对原告要求调查百度贴吧“不爱我的走”等ID的信息,经向网监处和百度公司调查核实,因上述信息属于个人隐私,相关部门没有提供。


  李宇春的律师举出了一些证据,称用技术手段以及“人肉搜索信息”,查出了发帖人的信息,证明ID“不爱我的走”就是邹某本人。“贴吧ID的头像照片是邹某本人,而且贴吧的发帖地址通过人肉搜索,能搜到邹某本人的新浪微博,其头像和其贴吧照片是一样的。”


  “‘不爱我的走’头像照片是不是邹某,原告的判断过于主观,即使是邹某,也不能证明‘不爱我的走’就是邹某本人。”邹某的律师王某还说,“这个网帖信息是‘不爱我的走’转发的,在转发之前,就已经在网络上存在。”


  “‘李宇春被死亡’过程中,邹某仅仅是在微博转播了一条消息,而且这个消息还是辟谣的内容,除此以外,被告再没有其他的行为了,这又何来侵权?”王律师说。


  “被告的家人曾多次联系我们要求协商解决。”原告李宇春的律师说,“被告家属来过北京,在办公室曾和我们的律师见过面。”他认为结合照片、地址等信息,能够锁定被告邹某是侵权人。


  原告律师表示可以调解,但被告律师予以拒绝。法官随后宣布休庭,将在合议庭评议后改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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