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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阳

  新安热线 2月18日,在一审上诉期满的前一天,朝阳法院收到李阳邮寄的上诉状,除离婚一项以外,李阳对包括子女抚养、家暴认定、精神损害赔偿等其他判决均不服,甚至连双方在诉讼中达成一致的财产分割意见也“反悔”,并反指美籍前妻Kim存在家暴倾向。


  李阳上诉要求,依法改判三个女儿由其抚养,Kim无需给付抚养费;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Kim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给付Kim1200万财产折价款的判决,要求改判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李阳称,Kim经常对其进行长达几小时的暴力谩骂,有时还直接对其展开暴力攻击。李阳认为,他与Kim的肢体冲突并非单方面错误,而是事出有因,其过激行为并不构成家庭暴力,而应认定为双方的冲突,因此不同意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律师观点 婚姻效力没确定 实体处理有瑕疵


  婚姻家庭法专业律师、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的杨晓林律师认为,本案情况极为复杂,在审理程序上似有一些瑕疵。


  作为离婚案件首先应当明确双方婚姻的效力,特别是双方婚姻的起始时间,这会对双方财产在法律上的界定产生重大影响。


  根据媒体披露的事实,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已经发现了李阳的“重婚”事实,即李阳和前妻林某于1995年5月在广州市东山区民政局登记结婚,1999年4月双方在该民政局协议离婚。2000年5月,二人又在该民政局复婚。2006年11月,二人在广州市越秀区民政局协议离婚。


  李阳与Kim于1999年相识。2005年4月,李阳与Kim在美国内华达州领取结婚证书,并在中国驻洛杉矶总领事馆公证认证。2010年7月,李阳与Kim在广州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


  那么本案当事人双方婚姻起始的时间究竟是2005年4月双方在美国的结婚时间,还是2010年7月在广州的登记时间,还是2006年李与前妻离婚、婚姻无效情形消除的时间起算?遗憾的是,仅从媒体上公布的情况,这是不明确的。


  如果这起离婚案大的前提没有解决,实体问题的处理必然有瑕疵。


  财产协议自愿签 上诉翻盘不看好


  杨晓林律师个人认为,从媒体披露一审判决书的情况判断,李阳给付Kim的1200万元及其他财产的处理意见,是基于其在庭审中自己明确同意的,也就是说双方就此问题达成了和解,并非是法院依法判决的结果,因此对李阳反悔财产分割的上诉前景并不看好。


  但也需要指出的是,调解必须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法院主持下的调解与当事人双方自行协议的思路及处理是完全不同的,存有明显的弊端需要改进。


  一般在离婚过程中,当事人在离与不离、子女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标准及给付方式、探望权保障、财产分割(无论是整体分割方案还是涉及到每一项具体财产的归属)、债权债务行使及承担的所有方面都必须要完全达成一致,方能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否则只要有一项达不成一致,双方就只能诉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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