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热线网摘  宣城中院日前审结一起强奸二审案件,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1年10月25日晚,赵某与女友叶某某、朋友高某、曹某某在宁国市区西津街道某宾馆房间住宿。次日上午,叶某某、曹某某先后离开宾馆,赵某即喊来其前女友向某,欲与其发生性关系未成。待向某离开房间后,随即赵某对尚在房间玩电脑的被害人高某(宁国某职高学生)产生淫念。在其提出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要求后,遭到高的拒绝。当高准备离开宾馆时,赵某上前阻拦,后强行将被害人压倒在床上,抓住其双手,使之不能动弹,被害人一直扭动身体,拒绝发生性关系。但赵某不顾被害人的反抗,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致被害人高某怀孕。2012年7月10日,被害人高某分娩一男婴,经DNA检测,赵某系男婴生物学父亲。2012年9月5日,赵某的亲属向被害人代为赔偿人民币15000元,被害人高某出具谅解书,对赵某予以谅解并请求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宁国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赵某违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一审宣判后,赵某不服,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宣告上诉人无罪。


  宣城中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赵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且造成了被害人怀孕分娩的严重后果,依法应予严惩。赵某现上诉称其行为没有违背被害人的意志、一审定罪的证据有瑕疵等的上诉理由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支持,遂裁定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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